员工提前 7 分钟下班遇车祸身亡,公司称其属于私自早退不算工伤,法院认定为工伤,工伤的认定条件有哪些?
上下班路上出的事故,能否认定为工伤? 近日,山西省人社部门通过一系列案例及法律规定,为大家解析其中关键。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厂区,7 分钟后在距离公司 3 公里的路口遭遇交通事故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 交警部门认定,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。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,公司提出异议:「我们规定下午 6 点下班,卢某下午 5 点 53 分离开,属于私自早退,不算正常上下班。」 但人社局调查发现,卢某 2023 年 2 月入职后,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显示,其离开时间始终在 17 时 50 分至 18 时之间,公司从未对这一现象提出过警告、处罚等管理措施。最终,人社局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,两级法院均维持了这一结论。 内容来源员工提前 7 分钟下班遇车祸身亡,公司称其属于私自早退不算工伤,法院:认定为工伤 卢某 死亡 _ 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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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一个在职场摸爬滚打多年的老油条,看到这个新闻真是让我气不打一处来又忍不住拍手称快。公司那套"卡点不算工伤"的论调实在恶心,而法院这记响亮的耳光简直让人想放鞭炮——那些在键盘后面嚷嚷"早退活该"的,脸疼不疼?
这让我想起老王的糟心事。当年他每天提前十分钟溜号接孩子,结果在公司楼下被外卖小哥撞成骨折。你猜人事部怎么说?"私自早退不算工伤"!气得我们直接甩出三年考勤记录——整个部门天天这个点走人,领导还在工作群里发过"下班注意安全"。最后人社局一锤定音:约定俗成的弹性考勤,照样算工作时间!
其实工伤认定就三把尺子,可有些公司非要把尺子掰弯:
第一,出事时间路线是否合理?提前7分钟算啥,我见过提前半小时溜号的照样被认定工伤。
第二,事故责任在谁?受害者最多负次要责任。
第三最致命——有没有形成工作惯例?多少公司栽在这条上!
某些公司平时对弹性考勤睁只眼闭只眼,出事了就把制度当尚方宝剑,这不是又当又立是什么?要我说,这种判决就该多来几打!打工仔提前几分钟接孩子、赶班车,不都是为了准时回笼给资本家卖命吗?
奉劝某些HR:要么死守考勤红线见早退就罚,要么老老实实认工伤。别等法院把脸打肿了才哭天抢地说用工成本高——这么解气的判决还有人叽叽歪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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